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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圖審查常見問題匯編》(2025年12月青海住建廳印發):
2.5 工業建筑內是否可以設置食堂?
不能。丙、丁、戊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房間以及工人的中間臨時休息室,僅用于管理、控制、調度、實驗、檢測等生產的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產輔助功能,不能設置廚房、食堂、報告廳、展廳等與生產無直接關系的其他用房。
《江蘇省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常見技術難點問題解答2.0》(2022年版):
1.1.2.3 高層廠房的塔樓部分都是生產車間(丙類),裙房為生產配套,部分設有廚房、食堂、報告廳,是否符合《建規》第5.4.2條?
答:裙房部分的廚房、食堂、報告廳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應按民用建筑設計,相鄰布置時防火間距應符合《建規》第3.4.1條注1要求。丙、丁、戊類廠房合并建設的附屬功能僅限于滿足《建規》第3.3.5條規定的用于管理、控制、調度、實驗、檢測等生產的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等生產輔助功能,不可設置廚房、食堂、報告廳等與生產無直接關系的其他用房。
《上海市建筑設計質量問題案例分析手冊(三)——消防設計案例分冊V3.0(2024年版)》:
3.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沒有對丁類廠房內設置辦公室、會議室提出相應的要求,是否認為就沒有限制了?或者可以認為廠房內設置的辦公休息室等均應該是廠房配套使用的,不是配套就都不應該設置在一起?職工餐廳、食堂和廚房區能否與廠房組合建造?
答:1、規范中未對丁類廠房內設置辦公室、會議室等有限制。
2、廠房內的辦公室、會議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輔助用房應僅為本棟廠房配套服務。
3、職工餐廳、食堂和廚房區不屬于直接服務于生產的輔助用房,不能與廠房組合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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