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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5322.1-2026《可燃氣體探測器第1部分:工氣業體及探商測業器用途》將于2027年8月1日實施。
本次新國標為第三次修訂,之前是GB15322.1—2019版本,與GB15322.1—2019相比,除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見第3章);
b) 增加了按適用場所的分類方式(見4.1);
4.1 探測器按適用場所分為:
a) 工業型探測器;
b) 商業型探測器;
c) 工業及商業型探測器;
d) 管井型探測器。
注:各類探測器產品的典型應用場所見附錄A。
c) 刪除了光纖傳感式探測器的分類[見2019年版的3.3c)];
d) 刪除了測量范圍在 LEL以上的探測器的分類[見2019年版的3.1c)];
e) 增加了外殼和防爆要求(見5.2);
5.2 外殼和防爆要求
5.2.1 探測器表面應無腐蝕、涂覆層脫落和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緊固部位應松動。
5.2.2 對探測器進行調零、標定、參數設置、復位、功能自檢等通電條件下的操作不應改變其外殼的完整性。
5.2.3 除非使用特殊手段(如專用工具或密碼)或破壞封條,探測器的出廠設置不應被改變。
5.2.4 工業型和管井型探測器,以及現場與其配接的連接件、聲光警報器、內部電池和外接電池箱等裝置,應按照GB/T3836.1的規定,采用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防爆型式,并取得防爆合格證明。
5.2.5 商業型探測器采用滿足相應標準要求的防爆型式時,應按照GB/T3836.1的規定取得防爆合格證明。商業型探測器的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應滿足GB/T4208—2017中規定的IP65等級的要求,當外殼采用非金屬材料時,還應滿足附錄C中外殼燃燒性能試驗的要求。
f) 增加了主要部(器)件性能(見5.3);
5.3 主要部(器)件性能(包含以下,具體內容請參閱規范)
5.3.1 供電電源
5.3.2 指示燈(器)
5.3.3 顯示器件
5.3.4 聲警報器件
5.3.5 氣體傳感器
5.3.6 輸出接口
5.3.7 接線端子
g) 增加了探測報警功能(見5.4);
5.4 探測報警功能
5.4.1 測工業型探測器應能探測甲烷、丙烷、丁烷、乙炔、氫氣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種或多種氣體,其他可探的可燃性氣體、蒸氣由生產者在產品標志和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5.4.2 商業型探測器應能探測甲烷、丙烷和一氧化碳中的一種或多種氣體。
5.4.3 管井型探測器應能探測甲烷和丙烷中的一種可燃氣體,其他可探測的可燃性氣體、蒸氣由生產者在產品標志和使用說明書中注明。
5.4.4 在正常監視狀態下,工業型和商業型探測器應能實時監測所在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在被監測區域內的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達到報警設定值時,應發出報警信號。再將探測器置于正常環境中,30s內應能自動或通過手動復位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
5.4.5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管井型探測器應能定時監測所在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
h) 增加了通信功能(見5.5);
5.5 通信功能
5.5.1 滿系統式探測器應具有通信接口,向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設備發送通信信號,并應足以下要求:……
5.5.2 管井型探測器應具有無線通信接口,定時向控制和指示設備發送通信信號,并應滿足以下要求:……
i) 增加了歷史事件記錄功能(見5.6);
5.6 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6.1 獨立式探測器內部應具有歷史事件記錄功能。
5.6.2 歷史事件記錄在探測器掉電后應能保存,記錄的類型和存儲條數應滿足以下要求:
a)探測器報警記錄:不少于200條;
b)探測器報警恢復記錄:不少于200條;
c)探測器故障記錄:不少于100條;
d)探測器故障恢復記錄:不少于100條;
e)探測器掉電記錄:不少于50條;
f)探測器上電記錄:不少于50條;
g)探測器消音記錄:不少于20條;
h)探測器自檢記錄:不少于20條;
i)氣體傳感器失效記錄:不少于1條。
5.6.3 獨立式探測器內部應具有計時裝置,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10s。
5.6.4 獨立式探測器內部應具有歷史事件記錄讀取接口,使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或探測器歷史事件記錄讀取裝置應能對探測器的歷史事件記錄完整讀取。讀取接口的物理特性和通信協議應滿足附錄D的要求。
j) 更改了報警設定值和量程(見5.7.1,2019年版的4.3.1.8);
5.7.1 報警設定值和量程
5.7.1.1 工業型探測器的各級報警設定值和量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測量范圍在3%LEL~ LEL的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在10%LEL~60%LEL范圍,量程下限為3%LEL,量程上限為 LEL;
b) 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報警設定值在150×10-6(體積分數)~600×10-6(體積分數)范圍,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體積分數),量程上限不低于更大 報警設定值的2倍;
c) 測量范圍在3%LEL以下的探測器(不包括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由生產者規定其報警設定值和量程。
5.7.1.2 商業型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和量程應滿足以下要求。
a) 低限報警設定值在5%LEL~25%LEL范圍,高限報警設定值在30%LEL~50%LEL范圍。量程下限不大于3%LEL,量程上限為 LEL。
b) 探測一氧化碳的探測器,低限報警設定值在150×10-6(體積分數)~250×10-6(體積分數)范圍,高限報警設定值在300×10-6(體積分數)~500×10-6(體積分數)范圍。量程下限不大于50×10-6(體積分數),量程上限不低于高限報警設定值的2倍。
5.7.1.3 工業及商業型探測器的報警設定值和量程應同時滿足5.7.1.1a)、5.7.1.1b)和5.7.1.2的要求。
5.7.1.4 管井型探測器的各級報警設定值應在10%LEL~60%LEL范圍,量程應為0%LEL~ LEL。
k) 刪除了報警重復性、探測器互換性能、振動(正弦)(耐久)試驗和低濃度運行(見2019年版的4.3.6、4.3.10、4.3.16、4.3.20);
l) 更改了通信傳輸性能(見5.15,2019年版的4.3.9);
5.15 通信傳輸性能
采用有線通信連接的系統式探測器,與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等控制和指示設備之間的通信線路使用長度為1000m、截面積為1mm2的多股銅導線連接,在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滿負載條件下測量探測器的報警動作值(至少一個通信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工業型探測器滿足5.11.2的要求;
b) 商業型探測器滿足5.11.3的要求。
m) 增加了鹽霧試驗、交變濕熱(運行)試驗、二氧化硫(SO2)腐蝕(耐久)試驗(見5.21);
n) 增加了抗食用油油煙干擾性能、抗老化性能和一氧化碳低濃度響應性能(見5.24、5.27、5.29);
o) 更改了具有多種目標氣體的探測器響應性能(見5.30,2019年版的4.4);
p) 更改了檢驗規則、標志和包裝(見第7章、第8章,2019年版的第6章、第7章);
q) 更改了可燃氣體探測器產品型號編制規則(見附錄B,2019年版的附錄A);
r) 增加了外殼燃燒性能試驗(見附錄C);
s) 增加了可燃氣體探測器歷史事件記錄讀取裝置(見附錄D);
t) 增加了抗食用油油煙干擾性能試驗設備(見附錄E);
u) 更改了可燃氣體探測器試驗設備和試驗方法(見附錄F,2019年版的附錄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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